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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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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坝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运行安全,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库,是指通过堤坝形成的主要起拦洪蓄水和调节水资源作用,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

第四条 水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库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投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六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水库应当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现有水库尚未注册登记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机构申报注册登记。

已经注册登记的水库尚未确权划界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确权划界。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征求水库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超出规定标准且无争议的,以已经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九条 中型以上水库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小型水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组建或者配备:

(一)国有水库,由水库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三)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其所有人负责组建或者配备。

第十条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水库防汛抗洪安全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管理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与其他水库管理机构、水库所有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十一条 国有水库以及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的经费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县(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移交协议。

第十三条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规程。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型水库应当建立水情自动测报和调度系统。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在水库大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枢纽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其他水库的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由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制定。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制定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加强汛期水库巡查,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超标准洪水和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预案采取抢险措施,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七条 水库开闸泄洪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并接受其监督。

水库可能发生自溢泄洪的,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将泄洪相关事项及时通知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泄洪影响的范围、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区有关单位和居民。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水库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提出整改意见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为健全完善小型水库安全运行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我县小型水库管理水平,按照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水运管字〔2019〕5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塘坝)安全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管护责任体系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及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对全县小型水库(塘坝)进行所有权、管护权分离。村集体对水库所有权保持不变各镇(街、园、区)政府(办事处、发展服务中心)作为水库(塘坝)管护主体,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行统一管护县水利局对全县水库(塘坝)提供技术指导。在全面落实小型水库(塘坝)安全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基础上,着力强化各镇(街、园、区)属地监管职责,各镇(街、园、区)要制定“三个责任人”履职标准,通过业务培训、加强调度检查等方式,督促各类责任人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好监管作用。

二、扎实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修订完善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制度及管理标准,积极开展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工作,围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清理垃圾围坝现象,有效根除“脏乱差”,打造美丽景观水库(塘坝),争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国家样板县。

(二)切实做好划界确权工作。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依法依规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并加强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凡在水库(塘坝)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单位(个人),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坚决杜绝乱占、乱建、乱堆、乱放等现象发生。

(三)积极创新管护模式。鼓励各镇(街、园、区)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库运维养护,条件成熟的,可通过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努力培育专业化和物业化运维养护新模式。

三、规范承包经营活动

严格管控水库(塘坝)经营合同,对原合同已到期再次签订水库承包租赁合同的,原则上一次发包期限不得超过 5 年,承包租赁合同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运行管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同时报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县水利局备案,否则视为无效合同。未到期的水库(塘坝)承包租赁合同,须尽快补充完善合同内容,确保水库(塘坝)运行安全有序。对涉黑涉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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